2020年11月份,同案人黄某让肖某甲帮忙购买一些已实名登记的可以直接使用的手机号码卡,在了解到位于汕头市潮阳区一手机店有售卖这种手机卡,每张240元后,肖某甲便加价告诉黄某每张300元。2020年11月16日晚和17日中午,黄某通过支付宝分别向肖某甲转账9000元和12000元。收到钱后,肖某甲便向上述手机店老板林某乙(另案处理)以13920元的价格购买手机卡58张,并以174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后肖某甲根据黄某指示将手机卡扔在潮阳区关埠镇路口一汽修厂门口,手机卡被取走并用于诈骗活动。至相关诈骗案件被侦破,肖某甲向他人非法提供记载有公民个人信息的58张手机号码卡中,有9个手机号码涉嫌8宗电信诈骗,涉案金额合计61万多元。2021年1月20日,公安机关将肖某甲抓获归案。
案件办理
经审查,本案中肖某甲高价购买已实名登记的手机卡,并加价出售给他人,双方使用将手机卡丢在路边的方式进行交接,该行为明显异常,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属于应当知道他人利用收购来的手机卡进行犯罪。故此,我院认为,肖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明知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仍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该员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最终,潮阳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肖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追缴该员违法所得34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检察官提醒
买卖、租借“两卡”(手机卡、银行卡)均属于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明知对方购买手机卡是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还把手机卡出售,就算本人没有直接参与电信诈骗犯罪,依然被追究法律责任。请广大市民珍惜自己的个人身份信息,“断卡行动”,从你我做起!在这里也提醒广大群众:一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护好自己的手机卡,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手机卡,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并进行SIM卡销毁;二要深化法律观念。不要贪图小惠小利,不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手机卡,以免对自己的个人信用记录造成影响;三要加强社会责任感。如发现买卖手机卡的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公平诚信的良好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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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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